接着老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大哥的儿子陈华找到陈先生,希望陈先生和他女儿能同意将老房承租人变更为他,以便能顺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陈先生就和侄子商量如何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两人在陈先生大姐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老房共有五个人的户口,母亲、大嫂、陈华、陈先生和他女儿。协议书约定,老房全部征收补偿款中四分之一归陈先生和女儿所有,剩余四分之三归陈华所有;陈母百年后的身后事由陈华全额出资操办。所有的征收补偿款打入承租人账户后,一周内汇入陈先生的账户。
征收中,陈先生对陈华是有偏向的,同意母亲应得那份也归侄子,他和女儿拿到的份额少于他们应得份额。协议书内容全是陈华一人书写,上有陈先生和陈华及见证人大姐的签名。有了这份协议书,陈先生及其母亲和女儿,加上大嫂一起陪陈华办理了老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不久,陈华便以承租人身份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拿到补偿款后,陈华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两人签订的协议书,理由是陈先生误导了他;现在他了解到陈先生和女儿在他处有福利分房,不是同住人;且签协议书时,也没通知并征得他的母亲,也就是陈先生的大嫂和陈母同意。陈华认为签订协议书不仅损害了他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同住人的权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老公房原承租人去世,陈华和陈先生签订协议书,对征收款项的分配作出约定后,陈华登记为老公房承租人。且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征收补偿款打入承租人账户后一周内汇入陈先生账户。该协议书上全部字迹均由陈华一人亲笔书写,且有见证人见证,故协议书内容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华在变更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了全部征收补偿款后,却未按约支付款项,并诉至法院称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协议,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嫂与陈华是母子关系,在协议书签订后,大嫂和其他人一起办理了变更承租人为陈华的手续,故大嫂称其不知协议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陈华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