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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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兄弟俩的遗产继承之争
黄华明
  高先生是家中长子,他还有一个弟弟,比他小一岁。他结婚时,弟弟也找了女朋友,父母的房子小,不可能让他们两兄弟都结婚住这里。没办法,做大哥的在外借房住,但户口没迁。本来想着弟弟、弟媳能和父母好好相处,谁知,矛盾大得不得了,弟弟、弟媳三天两头和父母吵闹,居委会调解了不知道多少次,但收效甚微。

  其间,父亲因病过世。母亲一个人和他们住的日子就更难了,高先生也为此头痛不已。刚好有个机会可以换房,于是母亲将她承租的家里的房子,与他人通过房屋使用权交换进行了分户,母亲和高先生获得了一处一楼的房屋,弟弟一家三口获得了另一套四楼的房屋。之后,母亲就由高先生一人照料,弟弟除了过年外,几乎就没有上门过。1994年时,母亲和高先生的那套一楼的房子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了母亲一人名下,高先生作为同住人,也在购房的相关协议上签了名字。

  三年前,母亲因病过世。之后,为了处理母亲的遗产,高先生和弟弟签订了一份《分配遗产协议》,明确了母亲所留遗产如何继承。其他存款什么的都一人一半,两兄弟分别拿到了属于他们的钱款。关于母亲名下的这套房屋,双方约定因为弟弟已经拿到了那套四楼的房屋,所以放弃继承这套房屋,高先生在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后,如果出售或出租房屋的,考虑到弟弟的经济状况给予弟弟适当补偿,补偿的金额由高先生决定。高先生和弟弟都在协议上签了名字。可协议签订后,高先生多次要求弟弟配合办理房屋继承及产权过户手续,弟弟先是同意,但之后又反悔,再后来就连高先生的电话都不接了。

  无奈之下,高先生找到我们。听了高先生的讲述后,我们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撰写了起诉状,将弟弟告上法庭。我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母亲名下的房屋归高先生继承所有。

  庭审中,我们提出母亲生前虽未立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弟弟也是继承人之一。然而高先生是这套房屋的同住人,对这套房屋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另外,家里原有房屋交换后,其中一套房屋已归弟弟,故弟弟已通过协议的形式,放弃了对母亲名下这套房屋的继承,因此这套房屋应归高先生继承所有。只有在高先生出售或出租这套房屋的情况下,高先生才向弟弟给付适当的补偿。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兄弟俩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套房屋的产权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在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弟弟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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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24兄弟俩的遗产继承之争 2018-09-14 2 2018年09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