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一审后,业委会素质成为最受关注的立法问题之一。
立法调研显示,目前申城有业委会9000多个,运作较为规范的占15%,矛盾突出的占15%,其余处于维持状态。基层普遍反映,现行法律法规对业委会成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过低。依据现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19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如此规定是否意味着,业主若有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需要,只要改正上述行为,就有了入选资格?一种结果是,业委会的“低门槛”让有违法记录或诚信污点记录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乃至业委会素质难以适应小区善治需求。
究竟,业委会的素质如何保障?一审中,修正案草案提出,业委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业委会任职条件,应当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守住“基本底线”;同时,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治作用,依法满足多数业主对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提出的特殊要求。
为此,决定草案第8条第二款新增——“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这意味着,在法律“基本底线”之上,业主大会可以对业委会任职资格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没有违法记录、没有诚信污点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