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卖场与服务商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服务商对卖场所属5家门店的指定区域进行保洁服务和手推车收集。双方还约定:手推车如果发生减损,减损比例在每半年3%以内的无需赔偿,超过部分服务商应以每辆500元的价格赔偿。
今年4月,卖场致函服务商,要求他们对门店的手推车遗失问题赔偿,否则拒付所有门店3月份的服务费。于是,服务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场支付拖欠的2011年3月服务费以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中,卖场辩称,服务商起诉要求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因卖场手推车丢失严重而扣除的相应损失。然而,服务商认为,卖场门店对外敞开,如果顾客用手推车将购买物品推走,服务商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拦截,手推车的大量丢失主要是卖场方面的责任。
法院认为,服务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遗失的手推车赔偿。考虑到卖场门店没有设置相关护栏,致使手推车遗失的风险大大增加,卖场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组织服务商和卖场调解,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