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未获保险理赔
2001年5月,上海某家电公司曾以包括杨阳在内的公司员工,为被保险人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在该《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在杨阳达到退休年龄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他未能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单位扣押保单原件
2011年11月10日,杨阳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曾为某家电公司雇员,2001年5月该家电公司为下属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合同约定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2006年12月,杨阳与家电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直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领取退休保险金期届满,杨阳因与家电公司有纠纷,家电公司没有将保单原件交付给自己,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约定应提交保单为由拒付保险金,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退休投资保险金9820.20元。杨阳还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合同等多份证据,证明自己曾为家电公司的雇员。
合同有效应该支付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领取退休金或离职保险金必须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必须的凭证,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遗失的话,可以要求投保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而杨阳没有提供保险单的原件或投保单位相关证明,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支付投资保险金。针对杨阳提供的多份证据,不能证明相关的事实。
法院认为,家电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保险金应提交保险单,该目的是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现根据涉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杨阳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据此杨阳有权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