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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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行为符合多数业主利益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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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主状告业委会代签委托经营合同
法院判决行为符合多数业主利益不算侵权
  延安市帝豪商场13业主状告帝豪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称帝豪业委会),要求撤销业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此案最近宣判,13位原告业主败诉。

  业主认为遭遇侵权

  帝豪商场因商场二、三楼的经营管理出现了纠纷,2011年9月4日,252户所有业主同意授权被告帝豪商场业主委员会进行纠纷处理和招商洽谈。2011年11月13日,被告对其招商情况向业主进行了通报、并发出倡议,要求业主确定招商方案,绝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被告提出的招商方案。

  2012年3月2日,在宝塔区政府信访局会议室,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见证下,被告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此后,帝豪商场二、三楼229位业主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又另行签订了委托合同,同时被告帝豪商场业委会将该商场二、三楼整体移交给第三人中际大厦进行装修经营。13原告认为帝豪商场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公司签订的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其构成侵权,要求撤销帝豪商场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业委会行为合情理

  法院审理认为,帝豪商场252位业主虽持有房屋产权证证明其拥有产权,但每一个商铺系大小不一的铺面,未进行实际划定,该铺面在商业经营时商铺面积及公共面积无法进行实际分割,且每一位业主无法独立于其他业主对外自主经营,需进行整体规划经营。业主之间既存在着共同决定的经营收益的利益关系,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因此每一位业主在行使管理其产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的限制。本案中,被告帝豪商场业委会基于业主的授权,对外进行招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对招商情况进行通报并征得绝大部分业主(同时拥有绝大部分商场经营面积)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经绝大部分业主(同时拥有绝大部分商场经营面积)同意确认,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符合商场整体规划经营的需要,也符合绝大部分业主的共同利益,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帝豪商场业委会与第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商场二、三层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驳回了13原告的诉讼请求。摘编自《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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