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石勇(化名)开发了一期房地产项目,该房地产项目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共342个,已销售153个,其余189个的所有权仍属于石勇。而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从2012年初起就在未经石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出租给他人,并按150元/个收取租金。
“我发现后就告诉物业让他们停止租用,并返还停车费。”石勇说,不过,物业没有理会。
石勇经调查后得知,从2012年初至2013年9月,物业用仍属于他的车位收取租金541800元。石勇找到小区物业,物业称是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进行协商;石勇找到业委会,又被告知应找物业协商。
开庭审理时物业方并未到场,上述事实有石勇提交的原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已购车位明细、已租车位明细、发电机移交书、告知函、律师函、申通快递单、公示、公证书、图纸等证据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郫县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物业返还属于的石勇189个停车位;赔偿停车位占用费541800元。
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