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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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业委会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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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前期物业拒绝移交成被告
法院:业委会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近日,兰州市皋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新泰物业与新泰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协议;新泰物业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新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等。新泰物业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2008年,由甘肃省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新泰花园小区竣工。与此同时,被新泰房产选定的新泰物业也开始正常运行。但之后的种种迹象表明,新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搭车收费”,也有业主对所提供服务表示不满,并因此而拒交物业费后,新泰物业于2013年9月23日,向业主发布一则通告:“因部分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根据目前情况,公司决定暂停服务工作。”

  此消息一经张贴,立即在业主间掀起轩然大波。至此,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486户业主决定集体推选业主委员会,代表自己行使业主权利。

  2013年11月,小区业委会选举产生,并向房管局申请并报备。经批准后,2014年1月,业委会入户征询意见,入户265户,占总户数的54.5%,其中67.1%的业主同意解除与新泰物业的服务协议。

  2014年1月31日,一份署名“新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出现在小区公告栏,同时也被送达新泰物业。决定中表明:“从2014年2月1日起,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另行招聘新的物业公司。”

  当新泰物业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时,业委会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新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移交所属物业的管理、财物、设施等。

  法院一审后认为,新泰物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因收费问题与部分业主发生矛盾,并在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问题上处理不当,使得矛盾激化。小区业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并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其合法有效。另外,小区中绝大数业主同意解除合同,因此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在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且庭审中新泰物业也同意解除该协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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