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业委会诉称,小区1号楼规划设有用于业主出入的大堂及门厅,业主入住初期,尚可利用该公用通道出行,但自2012年11月起,开发商与另一被告北京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无故将大堂和门厅封闭,堆积杂物。全体业主多次要求被告将大堂及门厅开启,恢复使用功能,均遭拒绝。
被告辩称,1号楼首层大堂系独立产权,业委会无权要求开放大堂,1号楼1、2、3单元均有独立的出入口,封闭行为不影响1号楼业主的通行。
法院认为,1号楼南侧入口的规划用途为主入口,现被告公司的封堵行为,对小区业主出行构成伤害,故原告要求开启南入口、拆除铁栅栏、开启防盗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开发商辩称其系列封闭行为是在其自己所有的房屋内进行。因权利的实现应顾及公共利益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法院不予支持该辩解意见。法院还指出,因诉争通道及出入口所有权均属于开发商,小区业主在正常通行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对被告公司造成影响。
摘编自《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