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是渝北区黄泥塝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2月入住。入住不到半年,就觉得物业严重不称职,便拒交物业费。2009年11月,何先生觉得服务变好,交了两个月物业费,后来又觉得服务变样,又用拒交物业费的老办法来施压。
去年10月,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只说给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应按时交费。
何先生数落了小区物业的种种不是:保安年龄偏大,上班睡觉,小区多次发生业主家被盗,电梯时有故障发生,清洁卫生也差……他只同意交50%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何先生未提供事实依据,且该辩解不足以构成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物业公司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认真改进。近日,渝北区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拖欠的3600余元物业费。
渝北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只有在物业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多数业主欠费,是觉得物业服务有一定瑕疵,此时应向业委会、物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如果物业还是继续忽悠业主,业主可炒物业的鱿鱼。
摘编自《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