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赵女士与老公一年前就商谈离婚,期间签署过多份离婚协议。春节前双方终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因双方家人不知,春节期间双方仍要到对方的家中走亲戚,故而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对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了部分调整。请问律师: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时,以哪个为准?律师答问:
在反复拉锯式的离婚谈判中,经常产生多份离婚协议,当事人往往会依据其中一份去办理离婚登记。假若引起纠纷,法院首先认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即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从约定;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就以该协议的约定为准;若备案的离婚协议无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则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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