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幼教老师虐童案经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列为犯罪。我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要建立严密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政府率先垂范,社会各方面尽职尽责。
可以看到,在数起虐童案件中,当事老师都没有教师资格证,就此无疑可以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在全国各地幼儿教师缺口很大的状态下,缺乏师德的滥竽充数者难免出现,教育主管部门也必然出现“眼开眼闭”式的执法。否则,就会出现孩子没有幼儿园可送的困境。从根本上说,在社会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分配中,案件背后的根本问题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如何在我国实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这一原则,在中国的知晓率有多高、贯彻实施得又如何,值得反思。我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最大化”就是要以儿童的生存与发展为主,以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为先,以对儿童的有效保护为重,竭尽人财物力的最大可能,实现对儿童的优先照料、特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在任何条件下,社会利益的总量都是特定的,我们有责任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让所有的孩子(特别是生活中“老少边穷”地区的孩子)都获得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必需的资源配置。为此,“再穷不能穷孩子”不能仅是宣示,必须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审计等各环节提供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国已经在校园安全管理、校车管理、提供学生午餐等环节做了努力,但是,“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还未成为政府决策的准则。坚持民生优先,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回应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源头上改进社会管理,必然需要以民主制度建设的推进为保障、为后盾,这是社会管理演进的逻辑,也是中国国情的要求。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