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女儿命来!这全是你们学校的责任!不然我女儿不会自杀!”吴女士在女儿倩倩生前就读的初中门口大喊着。究竟发生了什么,让年仅14岁的倩倩就此放弃了生命?又是什么让吴女士一口认定女儿的自杀是学校的责任?原来,在倩倩自杀前一天,班级里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倩倩写给别人的情书被曝光了。
那天,倩倩的班主任在楼梯口看到倩倩把一封信交给隔壁班的人,便当即冲上前去一把抢过这封信打开看了起来。“你怎么可以看我的信!那是侵犯我的隐私!”倩倩大叫,冲到班主任旁边,试图阻止她拆信,但于事无补。班主任拉着倩倩边走边恶狠狠地说道:“我是你老师我怎么不能看了?你都未成年还隐私呢。你小小年纪不学好学会谈恋爱了,我要你在全班面前读你的信,让大家知道早恋的下场!”倩倩的好友回忆说道:“我们都没想到像
她那样的乖乖女、尖子生也会给别人写情书,还被老师截下来在班里公开,是我的话也受不了的。那天晚上回到寝室后,她就一直哭,快熄灯的时候出了寝室,我们都以为她只是去透透气,没想过她会从教学楼上跳了下来。”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倩倩因信件被公开而自杀,老师和学校需负责吗?
【专家点评】
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吕炳律师
就本案而言,我们需要搞清楚两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即1.学生自杀学校是否免责?2.本案中学校及老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曾经社会上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无责任。其法律依据就是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实这些人忽略了这个免责条款的基本前提,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生自杀与自伤的行为并不能与学校的行为孤立起来看待。如果学校有不当行为或侵权行为,则学校仍然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学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呢?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倩倩虽然仅是14岁的未成年人,但也享有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益中包括隐私权。处于青春期的倩倩,其写情书的行为被班主任发现后,作为教师确有责任对倩倩进行正确教育和引导,但其班主任公开宣读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倩倩的隐私权。
考虑到倩倩是住读生,在学校内因学校的侵权行为而自杀,其班主任老师的行为则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学校也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老师和学校均需要对倩倩自杀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