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此,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
专家还认为,书信的著作权属于书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宣传推广,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