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所借高利贷,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间,多次以驾校教练身份谎称能为学员代办入学手续收取学车费用,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安排上车学习。学员们支付了学费但迟迟不能上车练习,有的上车学了几次便再无下文,无奈之下打电话向驾校咨询,被告知张某已被开除,并且也无法查到他们的报名记录,学员们方知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害人为了学车而交给张学费,但张某向被害人隐瞒了其未为他们报名以及未将学费交予驾校,而是用于归还自己所欠债务的真相,不仅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且有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