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近日,中央又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并确定六个省市率先进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内容的改革。这样全方位的改革前所未有,将对我国司法未来的发展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顽疾。中央曾多次要求司法机关要抵制住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权力、金钱等因素的干扰,各级司法机关近年来在公开、公正及依法履职方面也做出了探索和努力,取得了进步,但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依然存在。
比如,我国地方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着地方党政机关权力的牵制,人员编制、干警职级、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大多由地方决定。执行全国统一法律的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司法职权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事职权中立形象,及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除了外部体制的改革外,还要进一步改变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和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的现状。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甚至一些业务庭庭长,已经不再亲自审案,但他们却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指挥,对裁决结果发号施令。一些年轻法官今天还在努力办案,但他们的职业目标却是将来有朝一日当上庭长、处长、院长,不再办案。而不办案的领导有时也对自身的工作职责感到困惑,他们常常忙于会议、工作指导和行政杂务,身心疲惫,时常也觉得自己荒废了业务,有点不务正业,甚至觉得自己更像个行政官员。记得曾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法院某领导带着案件当事人,直接向败诉的某县公路局“要账”,引来各方诸多议论。其实,案件发生在基层,理应由基层法院的法官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才对,可省院领导却“突降”案件执行现场,虽说“高效率解决了欠账问题”,但却越俎代庖,于法无据,也使当地受案法院的职能遭遇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
由于司法内部存在行政化结构,领导对具体案件的过问甚至拍板定调,就变得轻而易举。在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涉案事实中,就有一节是他受人之托,为广东一起执行案件向下“打招呼”,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其中一次就入账300万元。可见,审判权力不独立,审判职能与行政权力交叉,弊端丛生,甚至非常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因此,从体制和机制改革入手,让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保证它不受外部干扰和内部影响,完全符合司法自身规律。而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和司法责任制,可以使司法者的职权与责任获得统一,促使其依法、公正并且负责任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