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长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获知咖啡馆查封的消息,附近不少居民都拍手称快:“食品安全一直是我们最关注的话题。”
事实上,这样的结论也在长宁区检察院日前开展的评选活动中得到印证。日前,长宁区检察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经由市民投票产生的最受关注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案例赫然上榜。
为了提高老百姓对法制事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为了更好地实现检务公开,今年9月2日,长宁检察院联合上海法治声音在长宁官方微博、微信平台联合推出评选活动——“最影响申城市民生活的法治案例等你选”活动。长宁检察院精心挑选了目前最典型的10个类型案例,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邀请网友们投票评选自己心目中最影响生活的案例。
活动开展两周内,后台累计投票者达2000余人,经统计,“废油加工,食品安全警钟”以985票荣获“案例Top 1”。排在其后面的依次为“中饱私囊,领导变身囚徒”、“劣质酸奶,终究害人害己”、“酒驾摩托,亦是危险驾驶”等。网友“老和尚”给案例6投票后留言:没想到摩托车也会纳入“酒驾”,看来要从根源上消除酒驾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但绝不希望是痛彻心扉的“血的代价”。
案例发布会发布的“10大典型案例”共涉及6个罪名,均为刑事案件。发布的案件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涉及民生民利的案件。如食品安全类、危险驾驶类案件。第二类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如新型考试泄密类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职务犯罪。第三类是体现检察职能和司法理念的案件。比如刑事司法救助、附条件不起诉,尤其是选择了一些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和新举措,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等。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过期牛奶”案件的承办人表示,涉及食品安全类案件查处的难点在于,案发往往是通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有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才能定性,不少案件缺少定罪的客观证据。长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在发布会上表示:“就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很难证明过期牛奶符合‘有毒有害’标准,甚至很难证明不符合卫生标准,这就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期待目前正在修订的‘最严’食品安全法,能进一步加大对食安犯罪的惩治力度。”
发布会上,检察机关也针对市民提出的酒驾问题一一作了解答。今年1到8月,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318件,占了该院总的案件受理数的三分之一。从受理的318件醉驾案件来看,其中30岁-40岁年龄段为醉驾“主流”。案发地主要集中在长宁区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特别是在晚上和凌晨期间查获的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饮酒场所大都发生在长宁区域内。
现年40岁的王某,家境殷实,是一家民营企业造价师,年收入几十万元。去年12月6日晚上11时许,王某和弟弟在闵行区七宝镇一家湘菜馆吃夜宵。席间他喝了5瓶啤酒和一杯红酒。两人一直吃喝到次日凌晨1时许,之后王某步行回家,一觉醒来已是天亮。王某自我感觉良好,没有不适之感。上午7时30分,他驾车从家里出发,经虹桥路沪青平公路口查询道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
这个案例涉及“隔夜酒驾”。所谓隔夜酒驾是指喝酒的当夜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次日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8mg/ml。隔夜酒驾在主观故意上的认定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一般而言,当晚喝酒后休息,第二天早晨起床后,自我感觉和往日并无区别,在此情况下驾车上班,按照常理而言是不存在酒驾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办理隔夜酒驾案件时,应考虑到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在驾驶人未意识到自己为醉酒驾车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物损的情况下,应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包括醉酒驾车的时间、地点及驾驶人身体状况等,根据经验法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加以评判。当然,尽管这起案件中王某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但这并不等于说喝了隔夜酒照样可以开车上路。“由于每个个体对酒精的挥发消耗有差异,车主千万不要一觉醒来自我感觉良好就再坐进驾驶室,应三思而后行。”检察官说。
通讯员 黄峥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