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贾某,1973年3月出生,生前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业人员。提起诉讼的原告7人,系贾的5个姐姐和2个哥哥。
原告诉称,今年2月11日,原告突然接到上海铁路局邳州站通知,得知贾某于2月10日晚上8时19分,在邳州火车站被碾压死亡。原告认为,贾某为持票旅客,在火车站管辖范围内被碾压身亡,是被告管理疏忽和不当造成,对贾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受害人的死亡是其自身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受害人自下车至被撞身亡,其间有99分钟的时间,应当可以出站。铁路企业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综上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邳州站作为被告上海铁路局下属的火车站,负有维护车站秩序的义务。本案受害人下车后径直向东行走,站台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疏导和劝阻。因此,被告未尽充分防护警示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贾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置相关警示于不顾,最终导致自身被火车撞击身亡的后果,对本次事故,受害人贾某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