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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需要从冤错案件中深刻反省
游 伟
  游 伟

  十八年之前,才年满十八周岁的年轻人呼格吉勒图,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短短的六十多天时间里即处理完毕。九年之前,案件出现了异情,另一名系列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多宗犯罪案件时,交代出“呼格案”中犯罪事实是他个人所为。又一个九年之后的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因呼格案“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正式提起再审。

  此案近日已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与之前每一次披露冤错案件的情形相似,人们在持续关注案件再审结果的同时,一定又会把目光由具体个案转向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分析。

  的确,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一些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冤案发生之后的规律性反思和法律制度完善现象。相信在冤案纠正后,司法机关也一定会深刻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甚至会对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及法律责任。

  在现有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司法机关必须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去展开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严格防止部门利益的影响和司法功利主义倾向。作为法律工作者,当面对有严重危害甚至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更需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不断地提醒自己,案件虽已成为媒体聚焦的热点或公共事件,但它最终都需要回归到专业的法律判断,需要用法治的眼光去科学审视,用经过确认的可靠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有法律依据的司法理性去决断。

  应该认识到,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到“契合点”、“吻合性”,而这种吻合的基础则必须是已经固定的“事实”。“案件事实”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则,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也不同于民事案件,依法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要证明一起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动机、故意、供述真伪,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执行严格的证明标准,实行疑罪从无,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案件冤错,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严打声中,坚守住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所以,面对已经发生的惨案,人们当然有同情、有义愤、有谴责,但当每一起具体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则必须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要保持足够的清醒与理智,使司法机关不受情绪、舆论与法外压力的影响,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这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理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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