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朱红蔚于同年9月19日被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最高法认为,该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该案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有利于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此外,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是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对规范教育领域乃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活动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同时发布的还有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与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