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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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岳父母名下的房屋女婿是否有份
孙洪林
  前段时间,徐老先生和妻子收到了女婿毛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的起诉材料。在诉状中,毛先生称,他是经人介绍与徐老先生的女儿小娟认识的,之后恋爱结婚,在婚前,毛先生和小娟就一起在国外生活。婚后,毛先生陆续给徐老先生夫妇汇款上百万元,让他们帮毛先生和小娟在上海购买婚房。

  徐老先生夫妇通过中介,与上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50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付款,其余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后,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毛先生在外国的生意蒸蒸日上,又陆续给徐老先生夫妇汇款达百万元以上,因此,徐老先生夫妇提前还清了银行贷款。当时毛先生与岳父岳母的关系融洽,认为当时的产权登记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该房屋应为大家庭共有,毛先生和小娟对该房屋也享有权利。因此现在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及徐老先生夫妇共同共有。

  庭审中,徐老先生夫妇称,他们多年前就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公司一直赢利,A处房屋是他们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与毛先生和小娟无关。虽然有收到毛先生的汇款,但是这些钱是帮毛先生购买货物以在国外销售之用,而且他们还曾帮毛先生付过部分货款,毛先生不仅给他们汇过款,也给毛先生的父母汇过款,为此徐老先生夫妇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所述的事实。而且徐老先生夫妇还提出来,之所以现在毛先生打官司,是因为毛先生要和女儿小娟离婚,想多分财产。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归徐老先生夫妇所有。虽然原告毛先生举证将钱款汇给徐老先生夫妇,但是徐老先生夫妇也举证曾为毛先生购买过货物,以供毛先生在国外销售之用。所以原告毛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和妻子小娟向徐老先生夫妇的汇款是用于购买A处房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更是无法证明A处房屋为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共同购房所得。综上所述,原告毛先生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四人共有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毛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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