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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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居住无依据 损失自承担
黄华明
  律师手记

  吴老先生虽然是上海人,可他的子女都在北京工作。因不习惯北京的气候,妻子因病离世后,吴老先生一人住在上海。

  吴老先生所住房屋本来是公房,妻子过世后,吴老先生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人为吴老先生。后来,吴老先生独居时摔了一跤,子女就强行将吴老先生接到北京生活。该套房屋就由侄子帮忙出租,侄子曾给吴老先生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称这套房屋出租给了朋友魏先生,每月租金1800元,租期两年,租金一个季度一付。刚开始,侄子还把租金汇给吴老先生,但是一年后,侄子就不再给吴老先生租金了。吴老先生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侄子,可怎么也联系不到。后来,儿子出差去上海时,发现吴老先生的房子里住的不是租客魏先生,也不是侄子,而是林女士。林女士说,是吴老先生的侄子让她来看房子的,她还花了6万元装修房子。吴老先生儿子向林女士说明这套房屋的情况,让林女士搬出这套房屋,但林女士说要把6万元的装修费还给她,才同意搬出去。

  吴老先生儿子拿着吴老先生委托他代为聘请律师等的公证委托书,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希望我们能作为吴老先生的代理人,帮吴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相关调查,查出林女士在本市还有一套产权房,我们将林女士列为被告,要求林女士迁出吴老先生名下的产权房,迁往林女士自己名下的产权房。

  庭审中,我们提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吴老先生作为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林女士作为这套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该房屋的合法性。现在林女士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居住该房屋的合法性,故吴老先生有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屋。对于林女士要求吴老先生补偿装修费一事,鉴于林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吴老先生委托其看房,也无证据证明吴老先生同意其进行装修,因此装修损失应由林女士自行承担,而不是由吴老先生承担。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林女士迁出吴老先生名下的产权房,迁往其自有的产权房。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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