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下旬,各占25%股权的陈某等4名出资股东,租赁了位于市中心一处原夜总会场所,改头换面后以会所名义开始经营。起初该场所专做“男模”的生意,只对“高端”女客户服务,但生意一直没有起色。用陈某的话说“好这口”的女性甚少,经营惨淡,渐渐也开始做起服务男士需求的生意。
自2014年8、9月起,他们发现有客人在会所包间内“喝水打K”涉毒,但陈某等人非但不予劝阻举报,反而为谋取经济利益,采取放任默许态度,还默许吴某等为客人吸毒提供帮助。据交代,“开心水”(含有氯胺酮、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成分,按比率混合用饮料调制的液体),再用市场上甜性的饮料,加热后勾兑类似一种白色像鸡尾酒味道的混合型毒品,少喝会使人兴奋,而多喝了会让人头晕。
2015年3月9日23时许,警方采取行动对该会所检查时发现,在该会所的多个包间内里共有50余人,在吸食毒品氯胺酮(即K粉)或饮用“开心水”。其中吴某还在包间内帮助多名吸毒人员准备毒品。
警方在搜查中,在该会所包间及办公场所先后查获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各种毒品及毒品混合物200余克。陈某、冯某、吴某被警方在包间内当场抓获;数日后王某在其住所内也被抓获,4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能如实供述。
陈某等人交代,自会所提供包间吸食K粉毒品,喝“开心水”,供客人跳“摇头舞”后,客人渐渐增多了起来,会所也开始有了利润,生意好了不少。直至案发时,他们的投资都已收回,还赚了一些钱。
几名被告均承认,为有更的客源,会所还招募多名业务员来揽客,并以每笔生意的盈利按比率给业务员抽成作奖励。一般每间包间的费用约1万多元,陪酒小姐“小费”不低于每人每场2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及冯某作为该会所的日常经营者或投资人,明知有吸毒人员在该娱乐场所吸食毒品,处于经济利益驱动,不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反而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毒,该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大小,分别做出有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