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一郎(当事人均为化名)与被告江小红系姐弟关系,袁方是他们的母亲。去年5月18日,母亲袁方在敬老院摔跤,造成神智不清。女儿江小红就用电动自行车每天送母亲去医院挂盐水。
去年5月31日中午,江小红载乘袁方去医院就诊,因操作不当电动自行车倒地,造成了她和母亲袁方摔倒受伤。当日,袁方住入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当日,江小红没有拨打110报警,2014年6月24日,江小红到派出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作了陈述。2014年7月11日,袁方出院,由儿子江一郎接到其家中照顾。2014年8月14日,袁方死亡。居民死亡殡葬证中死亡原因载明:各种疾病死亡。
母亲死亡后,江一郎一直认为母亲的死亡是由于姐姐造成的。向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姐姐赔偿31万余元。被告江小红辩称,母亲死亡原因系各种疾病死亡,并非交通事故造成。同时,当时是原告拒绝继续为袁方治疗,强行将袁方接回家才导致死亡结果。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袁方的死亡是否由被告行为所导致、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两点。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出院时袁方病情渐稳定。而袁方死亡后,在居民死亡殡葬证中死亡原因载明为各种疾病死亡,同并未进行尸检,故袁方的具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方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受伤直接造成。即使袁方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起诉亦难以得到支持。母亲袁方生前也未表达要起诉被告或委托他人起诉被告的意思表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无法律依据。再者,即使母亲死亡与交通事故摔伤有关,作为女儿被告既是侵权人,也同原告一样系袁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具有请求权人资格,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使损害赔偿请求已无实现可能或必要。近日,金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一郎的诉讼请求。
金山区法院 丁秀峰 徐永其 记者 李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