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5日晚,李某遛狗至一十字路口等红灯。此时宠物狗在前,李某在后用约两米长的绳子拉着狗。赵女士这时从北边骑着电动自行车向南正常行来,不料由于夜晚光线偏暗,未注意到狗链,于赵女士被狗绳绊倒,跌地受伤,电动自行车也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对责任认定存有异议。称事故路段灯光明亮,赵女士完全看得到且能刹住,她最多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责。除此之外,关于鉴定机构对赵女士的十级等级及三期期限,李某持有疑义,要求重新鉴定。
徐汇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李某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时步入人行横道内属违法行为,而赵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中属正常行驶,无违法过错行为。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并无不妥。另外对于李某持有疑义的伤残等级,徐汇法院委托司鉴所司鉴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与初次鉴定意见一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被判赔偿原告赵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39124.58元。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王晓明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