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怪鸡”谣言弥漫微信朋友圈
“我朋友的父亲是某银行的一个高层领导,他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养鸡场,发现每只鸡有6个翅膀8条腿,身上全被插满管子……”在这篇文章当中,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方式,配上网图,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
原告律师告诉记者,“截至去年4月底,我们发现微信公众号上有4000多条相关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而文章所述内容早在2008年就被媒体评为‘八大离谱事件’之一。”
由于不堪网络谣言的困扰,肯德基一纸诉状将3家公司的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告上法庭,并要求共计350万元赔偿。肯德基认为,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这些耸人听闻的字眼破坏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庭审当中,原告举出多份证据证明自家产品的安全性,其所使用的全部鸡肉原料均来自中国境内具有相当规模和良好信誉的鸡肉供应商,肯德基供应商提供的鸡肉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绝不可能出现“速成鸡”、“激素鸡”等情况。而关于是否侵权,原被告双方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争议焦点一
“批评性文章”是否能够减轻自身责任
原告认为,涉案文章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文章发布后,10个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都超过10万人次,其中“广州男人女人”(微信号:gznrnr)截至去年4月24日的点赞数已达到7586次。不仅如此,微信个人用户在接收到被告推送的文章后,还可以选择将文章转发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平台。而且涉案文章造成肯德基餐厅在各地的销售的急剧下滑。原告认为,3被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传播对肯德基品牌具有诋毁性的评论及照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的信赖,给两原告造成重大的商业损失,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辩称,其从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的角度,才转发了涉案文章,也无更改、夸大,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类似的文章在其他网络及移动媒体上也大量转发,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和过错。同时,食品安全属于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洋快餐具有三高和三低的特点,势必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影响,两原告必须接受和容忍公众、媒体,及被告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出的批评。
法院认为,文章中陈述的基本事实属于虚构,措辞严重失实,主观感情色彩也呈现极不公正的偏向。文中的批评性内容更充斥了“倾销”、“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爱国意识淡漠”等贬义、侮辱性的词语,也让社会公众对原告肯德基在商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产生合理的怀疑,已完全跨越评论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涉案文章的内容因严重的失实的报道,通过感情色彩大肆渲染替代了对某种现象的评价,已经不属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评论及批评,应认定为侵害评论对象名誉权的行为。
争议焦点二
“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
庭审中,3被告也不约而同地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文章为“转发”而非原创。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修改;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是怪鸡的传言真假自身无法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最后,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原告认为几名被告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未对相关内容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图片所展示的内容。3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转发文章,未尽注意义务,并使用侮辱性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闻,3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在选择、发布、转发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数十万人阅读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3被告构成了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判决3被告在主流门户网站新闻版块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说|法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徐汇区法院王嘉骏法官认为,肯德基作为知名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普通人而言会有所限制。如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应该尊重群众对其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批评性意见。但这种批评或者评论必须是公正的,评论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观的目的。但在这3起案件当中,10个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阅读所发布的文章,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订阅、关注。以讹传讹、移花接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