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堂弟也认可了陆女士所述的事实,最终法院以此事实为依据,判决这套房屋归陆女士所有。去年,老房子被征收,陆女士未同意,堂弟就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陆女士将堂弟和征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这套房屋补偿的约定无效。
庭审中,征收单位称,在征收时并不知道陆女士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征收的操作口径,只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产权人才可以作为征收安置对象,陆女士只是取得了确认其是产权人的判决书,并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变更宅基地使用证,在没有变更之前,陆女士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对此,陆女士提供了征收时房地产估价公司发出的评估通知,发放对象写的是陆女士,该估价公司还对这套房屋进行评估。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现有的判决书表明这套房屋不仅被误登记在了堂弟名下,而且还被误登记为棚舍,同时,这套房屋已由法院判决归陆女士所有,因此,陆女士是这套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根据征收基地操作口径,陆女士应作为被征收单位就这套房屋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堂弟并非这套房屋的权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陆女士授权堂弟就这套房屋与征收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征收单位与党弟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包括了这套房屋,那么他们关于这套房屋达成的协议应属无效。
同时,在实施征收时,房地产估价公司向陆女士发出了评估通知,并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评估,因此,征收单位辩称他们不知道陆女士是房屋权利人的意见是不应该得到法院的采信的。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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