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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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远水救近火”意欲何为
柏万青 孙洪林
  潘女士特地从国外赶到老娘舅节目组,要求调解她与舅舅的矛盾。潘女士的身世曲折,母亲生下她不久就患了精神疾病,一年后,父亲与母亲办理了离婚手续,抛下她们母女俩。患病的母亲根本无法抚养潘女士,于是两人一起住到外婆家。外婆生有两个孩子,一个是潘女士的母亲,一个就是舅舅。舅舅“文革”期间到外地工作,并在当地成婚,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舅舅与外公外婆的关系不怎么样,特别是与外公积怨很深。当年舅舅想让外公出面,把一家人从大西北调回上海,可外公没有办成,舅舅就认为外公不起劲。后来根据有关政策,舅舅举家调回上海,虽然与父母同住,但几乎不怎么沟通。后来舅舅单位分了住房,舅舅与舅妈、表妹一起搬进新居,让三岁就回沪生活的儿子一人与外婆外公共同生活。不幸的是,儿子刚刚工作不久就因情感挫折跳楼自杀,伤心至极的舅舅认为父母没有看管好孙子,与外公矛盾更深。而此时潘女士已经定居国外。

  后来,外婆、外公住处动迁,因舅舅一家的户口仍在这里,他们一家也属于动迁对象。而外公却将所有动迁事宜交由已在国外定居的潘女士处理。接到外公的通知,潘女士急忙赶回上海,与动迁组协商动迁事宜。按照当时的动迁政策,外婆、外公、母亲与舅舅一家可以各自分得一套住房。而潘女士和外公决定拿现金,这样共获得动迁款82万元。按理舅舅可以拿一半,但外公只给了舅舅22万元。拿到动迁款后,潘女士就张罗着帮外公、外婆、母亲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写了外婆、母亲和潘女士的名字。舅舅因此事一直十分生气,缺乏维权意识的他,选择了与父母不来往,直至8年后父亲去世,舅舅都没有看望过父母一次。

  由于外婆已是九旬老人,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所以日常照料外婆的责任主要还是舅舅承担。潘女士虽身在国外,但很关心外婆的身体情况,经常通过视频聊天与外婆交流。2014年底,潘女士与外婆视频时,发现舅舅有三周没来照料,导致外婆下身严重感染,于是立即赶到上海,方知舅舅因骨折卧床不起,原先由潘女士帮外婆请的保姆也被舅舅辞退。因此潘女士以舅舅不照料外婆为名,上电视台诉说舅舅的种种不是。

  听完潘女士的“控诉”,我们与舅舅通了电话,舅舅已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他一直是尽职尽责照顾母亲,前不久摔了一跤,造成大腿骨折,才无法前来看望母亲,但妻子还是经常会去照顾的。舅舅电话中透露了一个信息,其实潘女士此次来上海另有目的,就是想独吞外婆的房产,因为该房屋是潘女士母亲及外婆、外公动迁所得,外公去世后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现在房产证上虽然是三个人的名字,但对外婆的份额,潘女士是没有继承权的。我也询问舅舅当年动迁款的分配情况,舅舅表示自己虽然是受益人,但只拿到22万元。

  律师对潘女士的诉求进行了批驳,指出潘女士侵吞舅舅动迁款的侵权行为。按照当时动迁政策,所获得的82万元动迁款中舅舅应该拿一半,但实际舅舅只拿到22万元。同时舅舅一直照料着外婆的日常生活,潘女士远在国外,远水绝对救不了近火,她应该感谢舅舅对自己的宽容,不要贪婪过度。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在本次纠纷中除了之前的拆迁利益分割外,还有个法律知识值得和读者普及一下。当年潘女士用动迁款帮外公、外婆、母亲买了房子,房产证上虽然没有外公的名字,但是其中也有属于外公的份额。由于这套房屋是外公和外婆婚后取得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这套房屋中登记在外婆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属外公和外婆的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外公已过世,属于外公的遗产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在继承时,对于外公和外婆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外婆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外公的遗产。如果外公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则按遗嘱或遗赠办理,如果外公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外婆、潘女士的母亲和舅舅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外公的遗产。而潘女士作为外孙女,不是被继承人外公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无权以外公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外公的遗产。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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