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称,自己收藏有一幅著名画家史国良先生的画作想要出售,但是他对于藏品的价格心里没底,于是通过网络向被告艺术品公司咨询。该公司员工查看画作之后告知陈先生,史国良的作品市场价高昂,远超陈先生预期售价。陈先生心动了,将售价定为180万元,并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委托被告进行藏品的交易。被告公司按照评估价格的1%收取了陈先生服务费1.8万元。然而被告收款之后,只是组织陈先生参加了一场小规模、非正规的拍卖活动,最终藏品也未能成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涉案画作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流于形式、成本极低,故愤而起诉到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画作的拍卖保留价180万元,是陈先生自己确定的。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藏品展示展览、设计制作藏品图录、网站宣传推广、客户推荐交易、藏品交流服务等,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已经全部完成,因此陈先生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请求法院驳回。
长宁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原告物品参加被告艺术品展览或被告指定的大拍活动,被告为原告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藏品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藏品图录服务、网站宣传推广服务、客户推荐交易服务、藏品交流服务等,由被告委托参加拍卖活动一次,合同服务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其间原告物品经被告参加拍卖活动成交或委托参加拍卖活动达到约定次数则合同自行终止,也就是说,参拍后,原告物品未能成交的,也视为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还载明物品的拍卖保留价为180万元,另约定了服务费用的支付、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签订以后,陈先生支付了1.8万元服务费,将画作交给被告公司保管,被告将画作信息上传到公司网站,随后委托给一家拍卖公司拍卖,并将画作载入《聚宝珍藏》图录,但画作最终流拍。被告方出示了《聚宝珍藏》图录、公司网站截图、拍卖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
法院注意到,该合同虽然全面细致,但对于被告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规模、效果等并未约定相应标准,而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也很难说明显不合常理,所以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藏品180万元的拍卖保留价,合同中载明是原告陈先生确定,并由陈先生在附件中予以确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藏品价格,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对他的说法难以采纳。
鉴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返还1.8万元服务费的诉请。法官表示,现在拍卖行业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制约,存在法律真空,藏宝人在交易前应多留心,仔细推敲合同条款,避免留有漏洞。
通讯员 王夏迎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