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迈军代表说:“慈善法规定,公益慈善组织必须规范化、透明化。这部法律出台后,相信人们从事慈善事业的热情会更高,因为原来不知道捐款用到哪里去了,现在明确规定信息必须公开。”
“现在,行善的人越来越多,可谓人心向善!”盛亚飞代表说,然而也应该看到,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利用慈善名义骗人钱财的也不少,加上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信息不对称,所以向善之人听到一些负面信息,比如郭美美事件等,心都凉了,对于他们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也是严重的打击。
邵志清代表说,慈善事业也要有准入的条件。我们现在的信用制度很好,但信用的信息应该发挥它的效用,不然就像“稻草人”一样。信用制度应该在慈善组织的设立、分类管理上发挥作用。如果有人曾经在慈善事务上违规,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发起慈善组织或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我提一条修改意见。草案现在对慈善事业活动的定位,包括限制性的行为、负面清单、警戒线,都规定得很清楚。然而法律责任还应强化。”陈晶莹代表说,草案中规定,对于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这样的处理明显偏轻了。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善款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建议慈善法要补上这一条。”
盛亚飞同意陈晶莹的意见。他说,立法的本意是规范、保护合法行为,同时对违法的人进行惩处,否则法律就成为“宣言书”了。法律应该是刚性的。那些居心不良、以慈善的名义骗钱的人,或者私分、挪用、侵占善款的人,比非法集资行为还要恶劣。非法集资至少表面上承诺要还钱并给你利息,慈善诈骗却什么成本都不要。
陈晶莹说:“慈善本来都是济贫救困的,这样做就是罪过啊!”
“对于利用慈善名义获取不义之财的,一定要严惩,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刑法伺候!”盛亚飞说。
特派记者 邵宁 范洁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