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委
业主不满前期物业服务
新筑苑小区从2005年开始,有业主入住。开发商聘请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好佳”)提供管理服务,前期物业合同到2006年6月30日,之后没有再签订过合同。2010年3月30日,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没有与冠好佳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小区内发生多起入室盗窃事件,并未按规定公布小区的公共收益……该小区的业主卫先生回忆道,一系列不规范管理行为引发部分业主对冠好佳的不满,要求重新聘请物业公司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该小区业委会通过市房地局招投标平台,聘请新物业管理公司。最终,上海兴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虹物业”)中标,获得新筑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2013年12月12日,该小区业委会与兴虹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兴虹物业承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内14号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场所,在合同期间无偿使用。当月18日,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完成了该小区招标兴虹物业为物业管理单位的中标结果备案登记。兴虹物业决定于当月30日入驻、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矛盾
老物业拒绝撤离小区
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12月30日,兴虹物业入驻小区时,冠好佳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虹口区江湾街道房管办主任张作平回忆道,当天,兴虹物业与冠好佳物业因交接工作发生肢体冲突,冠好佳物业不肯撤离。经过报警后,冠好佳物业撤离。
然而,2014年1月5日,张作平再次接到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电话,赶到新筑苑小区发现,冠好佳物业又侵占物业用房,不肯搬离,占用物业管理用房、门卫监控室、小区中间的地下机动车库及部分楼宇地下一层自行车库。
在该小区业委会及业主的支持下,兴虹物业起诉冠好佳侵占物业用房。2014年,兴虹物业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兴虹物业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冠好佳为前期物业,在未继续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前提下,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双方均为随时解除合同。小区业委会不再与冠好佳续约,而是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与兴虹物业签订合同,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兴虹物业诉讼冠好佳归还相关物业用房及设施设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该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冠好佳物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离新筑苑小区的物业用房。
遗憾
法院判决后仍未见效
2015年,冠好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冠好佳物业表示,该公司是接受开发商的委托进行管理的,后因业委会没有成立,所以没有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事实上,冠好佳物业一直从事这个小区物业服务,没有停止过,没有退出过这个小区。
兴虹物业则表示,接管新筑苑小区后,冠好佳物业不肯撤离。经过报警后,冠好佳物业撤离,而后又侵占物业用房。
201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兴虹物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令新筑苑业主感到遗憾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经下达近三个月,冠好佳物业仍继续侵占新筑苑的相关物业用房及设施设备,影响兴虹物业的正常工作。老赖物业为何拒不撤离?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杨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