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大兴土木行为,意见明确提出,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禁止违规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