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项目属于公益事业?
答: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问:什么是慈善组织?
答: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问:什么是慈善服务?
答: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链条上的最后环节,是实现慈善目的的“最后一公里”,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法》第61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问:《慈善法》对慈善财产支出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总原则。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是公募基金会支出标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三是其他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四是单项捐赠有约定的从约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市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宋仪侨、吴幼英、金闽珠、谢玲丽、姚宗强,常务副监事长袁采,常务副秘书长吴秋珍等参加活动;该讲座由慈善公益类专业期刊《至爱》杂志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