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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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利人如何申请排除妨害物权
孙洪林
  倪老伯家里的房子是他和小儿子一起出钱买的,产权证上写的他和孙子的名字。房子就由他和老伴住。本来是相安无事的,可是几年前倪老伯一个草率的决定,引出了现在的麻烦。

  早年间,倪老伯的大儿子赶上出国潮,就去了国外工作,户口也注销了。现在大儿子年纪也大了,俗话说“落叶归根”,他还是觉得上海好,就想着回国定居。而那时大儿子原来的房子早已出售,在上海成了无房户,要办理户口入沪手续,就希望倪老伯能同意他的户口,迁入到倪老伯和孙子名下的这套房屋处。手心手背都是肉,加上大儿子说他就是暂时过渡一下,过段时间就搬出去,倪老伯就同意了大儿子的要求,并且作通了小儿子及孙子的工作。这样,大儿子的户口顺利迁回上海。

  但去年,倪老伯和大儿子因琐事有了争执,情急之下,倪老伯对大儿子说滚出去。这可惹恼了大儿子,和倪老伯有了正面冲突。之后,倪老伯多次要求大儿子搬出,但大儿子却说这套房屋购房时他曾出过资的,倪老伯答应日后会有一个房间给他住,承诺他对这套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所以倪老伯才会同意他户口迁来,以此确认他享有居住权。因为无法和大儿子共同居住,倪老伯只得暂时借住在小儿子家里。无奈之下,倪老伯和孙子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迁出这套房屋。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这套房屋是倪老伯和小儿子共同出资购得,且产权登记在倪老伯和孙子名下,两人是这套房屋的共同权利人。现在倪老伯和孙子均不同意大儿子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处,在大儿子没有证据证明他自然享有这套房屋居住使用权的情况下,仅凭其目前占有这套房屋,且户口在这套房屋内,就确定其必然有居住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大儿子实际占有使用这套房屋,对倪老伯和孙子所享有的这套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构成了妨害,因此倪老伯和孙子要求大儿子迁出这套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倪老伯大儿子在一定期限内腾空并搬离这套房屋。(目前本案已上诉)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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