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父亲因病住院无人照顾,于是马先生从乡下到了城里,帮着母亲照顾父亲,那段日子,马先生几乎吃住在医院,二十四个小时陪护父亲。父亲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出院后就和母亲一起去了公证处,两人分别立了遗嘱,写明家里的房屋中他们两人的份额在百年后由马先生继承。去年,马先生的父母相继因病过世。可是当马先生拿出公证书,希望姐姐和弟弟能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姐姐没有意见,弟弟却说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他不知情,而且父亲在立遗嘱时脑子已经不清楚了,不可能自己去公证处立遗嘱,完全是马先生胁迫老人去立的,这个遗嘱是无效的。
马先生希望能早一天把房子的名字改成自己,打算通过诉讼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调查了马先生父母的相关情况后,我们将马先生的姐姐和弟弟列为被告,起诉要求确定父母所遗的这套房屋由马先生继承所有。
庭审中,我们提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这套房屋是马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生前分别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房屋中他们两人的份额由马先生一人继承,足以认定父母所立两份遗嘱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遗嘱。现在被继承人父母已死亡,这套房屋应按遗嘱的指定由马先生一人继承所有。而马先生弟弟虽对父亲在遗嘱公证时的行为能力持有异议,但他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由马先生继承所有。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