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和吕女士已结婚20多年,女儿今年也25岁了,一家三口过着平淡安宁的生活。但是今年,夏先生的父亲患上了老年痴呆症,打破了这一切。夏先生的父母本来单独居住,虽然高龄但身体都健康。夏先生还有一个弟弟,两家人常会回家陪陪父母。今年,夏先生父亲突然性情大变,不仅无缘无故地发脾气、吵架,还常在半夜吵闹,甚至还会动手。
夏先生便送父亲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的结果让家人大吃一惊,父亲被确诊患了老年痴呆症。然而,最让夏先生烦心的是在父亲需要人照顾的时候,母亲居然提出要与父亲分开居住,想到敬老院养老。但在小儿子家住了一阵后,她却改变了想法,提出要让两个儿子每周轮流照顾她和老伴。对于母亲的提议,弟弟没有异议,因为他的工作相对轻松,弟媳也已经退休,可以帮着一起照顾老人。夏先生与妻子都不同意,他们觉得将老人送进敬老院比较合适。见哥哥反对,弟弟声称两位老人住敬老院可以,但如果出任何意外都要夏先生负全责。夏先生怎能担得起这样的责任,只好同意每周轮流照顾老人,可没轮几周,他就吃不消了,便与妻子商量干脆辞职,全身心地照顾父母。吕女士对丈夫的决定坚决反对,在劝说无果后,便提出与丈夫离婚。而夏先生也自有他的道理,因为他是司机,手握方向盘,责任重大,现在因照顾老人的事牵扯了他不少的精力,已经影响了他的工作,因此干脆“牺牲”自己照顾父母。其实,吕女士作为一个媳妇还是不错的,公婆在她家居住时,她把大床让给公婆,自己睡在地上;公婆生病时,她也到医院端茶端水照顾老人。她主要是不满意丈夫的做法,认为他明明知道自己无法每周轮流照顾老人,却还是承担下来,甚至还要辞职,所以企图用离婚的手段阻止丈夫辞职。
听了他们夫妻俩的陈述,首先我要纠正弟弟提出父母进养老院后如出意外,就要由哥哥负责的说法。养老院、护理院、康复院等等都是让老人养老的地方,如果不幸出了意外,也不是夏先生的责任。其次我认为一周轮换照顾老人的方法不科学,对老人身体不利。第三老人的养老方式有多种,可以选择到敬老院养老,也可以请居家保姆照顾。所以夏先生没有必要辞职,吕女士也不值得离婚。
我为夫妻俩提出三个调解方案。第一,由夏先生和弟弟各自负担一个老人的生活。谁照顾老人,就由谁保管老人的工资卡、医保卡,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可以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送到敬老院。第三,将父母都送去敬老院。在那里有年纪相当的同伴可以交流,也是不错的。夏先生当场就表示不会再动辞职的念头。
事后我得知,夏先生已经通过母亲将我提出的方案转告给了弟弟,目前,夏先生的母亲和父亲已经回到了自己家,由弟兄二人轮流照顾。而夏先生的妻子也不再提离婚,一家人的生活重归平静。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涉及到赡养人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相对青年人和中年人来说,老年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我们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章即为“家庭赡养与扶养”,明确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次纠纷中作为配偶的吕女士也应当协助丈夫夏先生履行赡养义务的。
上述法律还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由此可见,夏先生履行赡养义务是有多种途径的,亲自照料算一种,对于有客观情况无法亲自照料的,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也就是柏阿姨所称的“请居家保姆照顾”,或者委托养老机构等照料。夏先生完全不必拘泥于一种方式来照顾父母。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法律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等于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从法律的层面上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和父母一起住的子女,一定要常回家看看。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