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对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江必新表示,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 保持适度前瞻,探索完善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江必新表示,随着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意见》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对涉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针对省级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见》提出要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探索符合需要的案件裁判和执行规则,并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 加强协同审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意见》规定,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