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因为缺乏民法出台的社会条件,都没有成功。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看点一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该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
看点二
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认为,“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看点三
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这将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功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往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看点四
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此外,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其中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看点五
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草案的突出亮点,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看点六
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