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于18日印发,这是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意见特别提出,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文件至高的位阶,对应的是“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不管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还是考虑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这些创设性的提法,都为我国未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治理,标注了路径清晰且刚性有力的路线图。这其中,又以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最为舆论瞩目。
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其威慑性不言而喻:在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违法生产行为导致刑责的压力下,相关责任人违法生产的冲动将被极大遏制,因为这与以往只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才追究责任人刑责的规定相比,直接危及关涉他们人身自由的权益,而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利益痛点。
现在,安全生产领域治理体系的一个尴尬是,虽然刑法、安全生产法等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定了众多惩罚措施,比如罚款、拘留、撤职甚至是追究刑责,但为什么还是挡不住一些企业违法生产的冲动?
这是因为,企业永远都是逐利的,讲究投入产出比,而这同样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运用上。如果违法生产所能取得的收益,远远大于为此需要付出的成本,一些企业就会不惜铤而走险;更关键的是,违法生产导致责任人需被追究刑责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只是概率性的,违法生产行为只要没有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就不会被追究刑责,这助长了逾矩者的侥幸心理。而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则会堵住这一漏洞,让侥幸者无处可逃。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在采访中提到,之所以考虑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是借鉴了2011年开始施行的“醉驾入刑”。据其称,“醉驾入刑”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公安部的数据也支持了这种说法:“醉驾入刑”5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分别下降18%、18.3%。依此看,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对降低违法生产的发生概率,结果可期。
实质上,借鉴“酒驾入刑”抓安全生产,体现的正是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的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其核心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所以,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入刑,既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推进,也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