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受损事件常发生
家住华师大一村的王先生每月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150元停车费。前不久,他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一辆小车被撞坏了——保险杠开裂,碎片散落,物损2000元左右。
事发地附近有一个监探探头,但事发地为该监控探头“死角”位置,监控探头里找不到肇事者。事发后,王先生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希望对方能协助找到肇事者,结果均未能找到。
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收了停车费,对小区车子停放就有管理义务,应该进行赔偿。物业公司则解释,当初发放小区停车卡时,有关“注意事项”第二条就已明确:“物业公司只提供停车泊位,不承担车辆看护责任。”据此,不能对此次意外碰撞承担责任。
类似王先生遭遇的并非个例。如前不久在松江某小区,一位没有买固定车位的业主前一天晚上将车停放在他人的车位上后,第二天早上就发现车子被砸了。
事发后,这位业主也想通过小区物业找到肇事者索赔,在物业称小区没有监控录像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也要求物业赔偿。结果,物业公司同样称自己对小区车子没有看护责任,不能进行赔偿。几经交涉后,这位业主同样未能如愿。
律师称按服务合同办
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真就不要对小区内车子被撞进行赔偿吗?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星海等多位律师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虽受业主委员会聘请向业主收费并管理小区,但业主将车停在小区车位上时,其车钥匙往往不会交给物业公司,车辆实际上仍由业主掌控。如此,双方间为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的停车费是场地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因此,在车子被撞受损后,不能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物业公司也并不能以此为由,对小区内所有小车被撞等事件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为不要担责就对小区内小车停放采取听之任之态度。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星海等律师认为,这里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基于对物业服务合同原来约定内容的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不可“缺位”
如此,当业主车子在小区内被撞受损又找不到肇事者时,就要看所签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责任义务的约定,包括物业公司是否安装了相应的设施如监控设备,安保人员是否定时巡逻、检查,是否提供充足的照明,是否对外来人员来访进行一定的盘查、登记,是否核实访客信息,出入小区是否严格凭证出入等义务。如果物业已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但仍无法避免车子被撞,造成业主财产损害,并找不到相应肇事者,则物业公司无需对业主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有两点仍须注意,第一,如果当初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里有增加小区业主义务、免除物业相关责任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部分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在找不到肇事者情况下,物业公司即使有这样的“霸王条款”“护航”,也还是应为其未尽之必要义务,对业主车子被撞等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如果业主停车前与物业专门约定了保管事项,在车子被撞后,如果找不到肇事者,物业也需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管事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罗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