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整如下:
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0%调整为9.5%,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调整为0.5%,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社保经办机构自5月起统一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单位按照原费率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于7月起实施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