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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2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业打假”与“职业索赔”
姚丽萍
孙绍波 画
  姚丽萍

  曾经,公民王海被视为“打假英雄”。

  职业打假人,也曾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法律认可。不幸,当“职业打假”一天天异化为“职业索赔”,法律又会怎么说?

  昨天下午,历时3个月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落下帷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保护消费者权益,“职业打假人”的前途,也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

  买了东西,就是消费者吗?如果买东西,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生产经营,或者干脆就靠买假货牟利,这,该受法律保护吗?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国消费者维权开始有法可依,与此共生的,是一个有趣的社会身份——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一经诞生,23年来,对它的争论,从未停歇。

  20多年前,“王海式打假”也曾引起巨大争议。商家自然不认可王海是消费者,但舆论,却给了王海最大的支持。因为,在市场经济进入中国社会生活的最初年代,假货泛滥之汹涌,不堪回首。市场经济,好比一个初生的巨婴,长得飞快,路还没走稳,就要跑起来,一路跌跌撞撞,却又浑身蛮力,法律滞后、规则缺位、监管乏力,几乎让每个消费者都吃过假货的苦头。于是,“王海们”应运而生,专打假冒伪劣,为捉襟见肘的市场监管拾遗补缺,当年的职业打假人也因此被社会认可。

  只不过,世间一切,唯一不变的,是变化。

  20多年走下来,人们发现,职业打假人,似乎不再如初见。首先感到不对劲的,是各地基层法院。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然而,食品、药品领域之外的“知假买假”,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论始终没有停歇。但很多年里,众多地方法院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都参照这一司法解释。于是,徘徊在“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人,似乎名正言顺,队伍日益庞大。

  过去10年,在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审理中,不止一位法官坦言:在消费案件中,有一些非常特殊的消费者,早已是“法庭熟面孔”。没错,职业打假已在异化的路上越走越远,较之公众利益,打假人更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因此,职业打假人买到假货,不是及时向工商、向消费维权热线投诉举报,而是要求商家“花钱买太平”;一些打假者多次购买同一问题商品,分批次起诉,试图获得更多惩罚性赔偿;一些打假者先到超市踩点,把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藏匿起来,保质期满,再来购买索赔,不当获利。

  一旦这些职业打假人和商家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在所难免。诉讼争议,逐渐聚焦为一种共识——以“打假”为职业,甚至为打假设立公司,购买商品已经不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经营为目的,显然,这样的“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即便,买假索赔不影响购买者为消费者,但也不能就此得出“知假买假”应受法律保护的结论。因为,“知假买假”的人富有“知”,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能受法律保护;否则,就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初衷。

  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书面建议直指“职业打假人”。最高法的回复表明:知假买假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中,厘清了“职业打假人”的来龙去脉,申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是: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不能靠职业打假人来维护。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在法治轨道上,依靠畅通的社会举报渠道,高效率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以及打通了“最后一公里”的司法诉讼维权。

  因此,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组织消保委在,有市场监管的行政职能部门在,职业打假,就不会天长地久;何况,在市场经济数十年的锤炼中,前两者越来越训练有素,后者却一天天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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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与“职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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