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