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至今有效。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用户用微型摄像头拍摄了图像后,二维码比对器将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和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出租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享有发明专利权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摩拜单车二维码中含有车辆身份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经用户注册之后内含注册用户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使用过程中,安装了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的注册用户,通过其手机上安装的摩拜单车应用程序对准摩拜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识别车辆身份信息,之后用户手机会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用户的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如果云端服务器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发送开锁指令到摩拜单车上的锁控制器;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不发送开锁指令到锁控制器。
摩拜单车是如今在城市街头公众普遍使用的共享单车,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且所涉专利技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以及被诉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具有一定复杂性。因此,上海知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院长王秋良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委员会委员黎淑兰和陈惠珍、法官商建刚以及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4+1”五人大合议庭,技术调查官周涛参与庭审,这是上海知产法院首次采用5人大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其中,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胡波是复旦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技术调查官周涛是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教授级总工程师。两位都是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技术专家的参审,有助于引导当事人陈述技术方案、有助于合议庭准确查明技术事实,为公正裁判打好基础。
据悉,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