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正在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从体制、机制入手,着眼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在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和司法的公开透明及公正的机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
不过,司法公正并不是抽象的,要让民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就有必要提升诉讼的便利性。诉讼便利与司法公正并不是矛盾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权威公正的司法裁判。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非讼”传统的国家,一般而言,民众不会轻易涉讼。许多案件当事人正在经历的很可能是他们有生以来的第一次“官司”。对于如何诉讼、如何有效诉讼、获得公正的裁判,大多感到十分陌生,缺乏经验。所以,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尤其是对那些涉及民生案件的当事人,司法的便利、快捷就显得十分重要。法院诉讼机制的设计与安排,理当充分体现便民性,使诉讼当事人充分了解特定类型诉讼的专门知识,贴切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时有效地进行举证,以较小的成本投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发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与纷争,也伴随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提高而被普遍接受。人们认识到,诉讼是一个过程,就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若能通过创设诉讼便利措施,营造和谐宽松的氛围,更有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就能让公众切实地信任司法。便利措施往往也能体现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的尊重,它能有效避免审诉对抗,有利于法官把精力集中到为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上来。
近些年,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注重改革方案中的诉讼便利措施设计。比如很多法院的审判大楼都有无障碍设施,配备轮椅等代步工具,方便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的民众参加诉讼、旁听庭审;强化了审前指导,法院基本都设立有“一站式”服务立案大厅,从立案到缴费,从文书送达到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提供“一条龙”服务;创造性地开通了网上登记、立案、排期开庭、阅卷系统,改变了长期以来“立案难”状态,使当事人诉讼更加便捷、大大降低讼累和社会成本,等等。一些法院还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依法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诉讼便利是司法为民和司法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它也是一项诉讼便民的“实事”工程,必须抓细、抓实,有标准、有目标。事实上,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就是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这个过程以公正司法为前提,不能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但深化司法改革中的诉讼便利措施及其制度化问题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诉讼司法功能的同时,需要切实担负起服务民众、服务社会的职责,给案件当事人和民众提供更多参与诉讼、了解司法、监督执法的便利条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和分享到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果。(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