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节日期间,2辆小车在乐广高速大仙岭隧道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车主不顾后来车流,在现场“讲数”,导致短短20分钟内,后方积压了长约7公里车龙。因为双方当事人不快速撤离现场,韶关警方开具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的严厉罚单。
或许双方当事人感觉惩罚太重,自家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协商赔偿事宜,也在情理之中。问题是,这种“讲理”也要分场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况且,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很快,前方受堵车辆急刹,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隧道内,更是危险之地。发生轻微事故的车辆滞留不撤,阻碍高速公路交通,一旦发生连环碰撞事故,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其实,就算“基本事实不清楚”,双方实在处理不了,按照规定,也应是“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这起事故发生后,两辆车分别占据了超车道和中间的行车道,并没有报警处理,拖延达数十分钟,这种无视他人、只顾私了的做派,与法律规定相距甚远。
道路是公众的道路,而不是个人的后花园。对“任性霸道者”予以重罚,见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性法规,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对他人权益的真正负责。
(欧阳晨雨 刊今日新京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