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老公过世后,承租人变更成了欧阿姨。本来欧阿姨住在这套房里,后她搬去小女儿家住,这套房就租了出去,租金是小女儿拿了以后交给欧阿姨的。这套房除了欧阿姨的户口外,还有大儿子、小儿子和小女儿三人的户口。本来欧阿姨说一共四人的户口,分成四份就可以了。可大儿子、小儿子都不同意,他们认为小女儿的老公家不止一套房,又有钱,凭什么她还要再拿一份。其实,小女儿婚后虽搬出去住,但她的户口一直都没迁出,且她老公家的房是在婚前拆迁所分,小女儿不是安置对象。因为欧阿姨和老伴一直由小女儿照顾,所以在被征收的房屋处有一间是小女儿的房间。
听了欧阿姨的讲述,连娜律师对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欧阿姨的女儿虽婚后主要随丈夫共同居住,但她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在该房屋处长期居住生活,他处无福利分房,故应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