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要》对企业注销四方面的难点进行了破解——
首先,破解了“僵尸企业”的注销难题。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其次,简化了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破产企业因重要文件灭失或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再次,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最后,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