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竞争对手用恶意刷单坑自己,淘宝店主董某某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疯狂购买竞争对手产品1500多单,然后再迅速退货,导致对手因涉嫌“刷单”触发淘宝处罚机制,搜索排名骤降,在短短几天内损失超过10万元。日前,南京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正向炒信与反向炒信有何区别?正向炒信主要是通过刷单提升自身的美誉度,虽然客观上也对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并不特定指向某一个竞争对手,而是分散到所有同行业竞争对手上。因此,正向炒信固然令人不齿,但相比之下,反向刷单炒信的攻击性突出,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主观恶意无疑更加明显。
像董某某一样的恶意刷单者,他们的想法初衷不难理解:当正向刷单提升效果不明显时,不妨反其道而行之,转而去反向打压竞争对手。可见,反向炒信是正向炒信的衍生品或者说升级版,两者以制造虚假交易数据手段来谋取利益的本质是相同的。在具体施用过程中,当竞争对手较多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炒信者通过正向炒信提升自己,显然是最为有效的做法;而当竞争对手十分具体明确之时,以反向炒信方式直接击垮主要竞争对手,无疑更为“高效省力”。
对炒信者而言,正向炒信与反向炒信就像左手刀和右手剑,只不过是攻击手段的选择不同而已。
然而,从炒信的受害者角度看来,两者的伤害程度可能截然不同。受害人遭遇竞争对手的正向炒信,可能只会受到一定的平均伤害辐射,而一旦被竞争对手反向炒信,所受到的伤害将十分集中且巨大。正因此,监管部门及网络购物平台在大力打击正向炒信行为的同时,绝不能忽视、低估反向炒信行为的危害,对于这种具有特定指向性的恶意竞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对此,南京中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审结董某某一案,作为惩治反向炒信案件的全国首例,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等,具有示范效应。该案足以警示所有网络经营者,使他们认识到不但要杜绝正向炒信行为,同样要远离反向炒信的旋涡,否则必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恶意刷单的董某某竟辩称,反向炒信属于商业惯例。此言一出,虽然有为自己狡辩的原因,但也透露出网络经营中的反向炒信行为并非仅此一例。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