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和尹先生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郑先生已届不惑,尹先生年逾古稀。2015年5月,两人因故发生纠纷,郑先生第一次将尹先生告到法院。郑先生在诉状中称,尹先生书写了他的“十大罪状”,作为证人在他与别人的诉讼中作证,相关内容被他人公布在小区业主的微信群里。郑先生认为,尹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使他心理受到巨大伤害,要求尹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尹先生否认自己书写了相关材料,称自己不会上网,不同意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在原、被告所住小区的业主微信群里,有人发布了两张图片,图片内容为两页手写的信件材料。该材料以尹先生的第一人称叙述,在“今天以对法律负责用事实证明原告(指郑先生)是横行小区的恶势力而绝非是良民”的文字之后,罗列了郑先生的“十大罪状”,内容与尹先生在郑先生与别人的诉讼中所作的“证言”高度相似。庭审中尹先生表示,“十大罪状都是上次庭审作为证人证言向法院表述的,都是事实。我向法官写信这是我的自由和权利”。
法庭认为,尹先生虽然否认相关信件材料是他所写,但庭审中又自认“十大罪状”是作为证人证言向法院表述的,法庭据此判定相关微信群里发布的“十大罪状”是尹先生所写。法庭同时认为,“十大罪状”的内容有的涉及郑先生的隐私,有的尹先生并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虽然尹先生认为“十大罪状”是作为证人证言向法院表述的,但相关内容已经被案外众多第三人知晓,而且措辞具有明显宣扬原告隐私和贬损原告的主观故意,超出了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围,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8月,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所住小区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29日,上述案件执行完毕。当天下午,郑先生将尹先生写的《道歉信》发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此举引起尹先生的不快。当年11月中旬和次年8月下旬,尹先生两次将上述案件判决书的前4页张贴在小区内,同时用粗线圈出“十大罪状”的内容,并“附言”称:“为了让大家了解真相……以便广大业主对本案原告、被告的人品及在小区的表现有更多的了解……”2016年8月底至9月初,尹先生再次在小区内全文张贴上述判决书,同时张贴“导读”。郑先生发现上述情况后,,去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先生停止侵权行为,向他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开庭审理,长宁法院再次判决被告尹先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 实习生 施昱辰